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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市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4    作者:         点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工作目标:构建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绵阳城市学院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最高机构,制定基本方针政策,宏观指导调控各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是学院主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机构,受学生处领导,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普查、宣传等日常事务;指导各专业学院开展工作;培训学院心理健康队伍;承担一定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任务;开展心理教育课题研究;指导心理协会开展活动;参与学生危机事件处理。

第七条 各专业学院是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机构,应制定专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体制。设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具体负责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学院心理健康工作。对患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且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须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休学或退学,督促学生及时进行专业诊断与治疗。

第八条 辅导员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力量,全面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班级内部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及普及,建立班级关注机制及时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态,关注失衡学生,配合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帮助心理障碍及心理疾病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心理问题。

第九条 班级心理委员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层队伍,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班级活动,关注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在辅导员指导下关心帮助心理失衡学生。定期将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辅导员汇报。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主体性原则,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须以学生为主体,务必坚持平等、协商、启发,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促成其对心理健康的自省、自悟和自我调节。

第十一条 价值观中立原则,针对学生反映问题充分尊重、理解,感知学生情绪情感,不存偏见给予学生帮助与引导,不以个人价值观批判学生思想行为。

第十二条 保密原则,心理普查、学生心理问题处理相关材料等都应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充分保障学生隐私。在教学科研过程运用相关案例,以不暴露学生个人信息为前提。学生反馈问题已违反法律,危机他人或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及学生危机干预过程中,须通报相关人员情况,不受此原则限制。

第十三条 职能有限原则,心理健康教育各级人员不做超出自身职责范围外工作,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学生心理问题应及时向高一级机构及专业人员汇报,学生问题超出学校心理咨询范畴应转介专业机构。

第四章 全员教育

第十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心理健康工作组要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心理健康工作组要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心理健康工作组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理协会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 早期预警及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一)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二)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各分院学生心理健康的老师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三)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六)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七)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致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八)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九)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十一)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已出现自残、自杀、伤害他人等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学生。

2.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3.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4.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十九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内容及流程如下:

(一)发现情况的人员即刻可与学生辅导员、专业学院学工领导、保卫处取得联系,报告当事学生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

(二)辅导员接到情况报告,应即刻报告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报告主管院领导及保卫处,同时赶往当事学生所在地;

(三)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保卫处人员接到信息后即刻赶往当事学生所在地,根据具体情况,以到达现场的最高级别领导为总指挥,以“生命第一”为原则进行及时处理;

(四)对可能出现自残、自杀或已出现自残、自杀、伤人的行为,立即拨打110、120(可视情况决定是否拨打),保卫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对危险行为已发生的当事学生,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立即拨打120;

(五)对已造成身体损伤的当事学生,由辅导员、学生专业学院领导即刻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六)对精神疾病严重发作的学生,由辅导员、学生专业学院领导即刻送往专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七)对情绪失控、可能发生危险行为的学生由保卫处、学生专业学院指定人员进行监护,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专业人员及时了解当事学生情况,适时尝试心理干预;

(八)紧急状况处理过程中有重大抉择,或紧急处理之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听取主管领导的指示;

(九)在群体性事件或者围观人员众多的情况下,由保卫处维护现场秩序,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协助;

(十)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中心专业人员应对当事学生及事件关联学生状况跟踪了解情况,适时进行能力范围内的心理干预、心理评估。

第二十条 危机事件控制后,心理健康状态未恢复正常、需长期治疗的学生,不能独立完成学业,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生活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须办理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心理健康普查中复测异常学生,需进行约谈,如确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异常,应转介至专业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心理疾病,不适合在校学习应休学治疗。

第二十二条 因心理问题休学期满复学学生,须持国家专业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开具的心理健康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指出该生心理健康状况适合学校学习生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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